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24年1月15日
(此件社會公開)
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
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是推動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助力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加強對各地工作指導,高質量推進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更多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提升焦化行業全工序、全流程大氣污染治理水平,推動行業綠色低碳轉型升級,促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系統提升,協同增效。統籌推進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和行業碳減排行動,優化調整產業、用能、運輸結構,堅持源頭防控、過程管控、末端治理系統提升,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堅持突出重點,分步推進。以改善空氣質量為核心,以揮發性有機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多污染物協同減排為重點,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率先推進,綜合考慮技術、經濟、市場等條件,確定分區域、分階段改造任務。
堅持分類管理,綜合施策。根據行業生產及排放特征,對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和物料產品運輸分類提出指標限值和管控措施;綜合采取稅收、價格、金融、環保等政策,多措并舉推動實施。
堅持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合理選擇改造技術路線,嚴把工程質量,加強運行管理;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勵和約束,增強服務意識,營造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
(三)主要目標
推動實施焦化企業(含半焦生產)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點區域力爭60%焦化產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點區域焦化企業基本完成改造,全國力爭80%焦化產能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焦聯合企業,要對標對表、查缺補漏,確保焦化工序按期達到本意見要求。
二、指標要求
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產環節(備煤、煉焦、熄焦、焦處理、煤氣凈化、化學產品深加工等生產環節,以及物料產品儲存運輸)的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及運輸過程達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標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在基準含氧量8%的條件下,焦爐煙囪廢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氨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生產廢水處理設施非甲烷總烴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0mg/m3。其他污染源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mg/m3,具體指標要求見附表1。達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業每月至少95%以上時段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滿足上述要求。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儲存、物料輸送、生產工藝過程、敞開液面等無組織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控制設施。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正常運行,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粉塵外逸,廠區整潔無積塵、無明顯異味。
(三)清潔運輸要求。進出企業的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等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80%;達不到的企業,汽車運輸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國六排放標準車輛。重點區域企業清潔運輸比例達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車替代(2025年底前新能源汽車替代比例不低于60%),其他運輸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國六排放標準車輛。廠內使用新能源運輸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六排放標準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采用新能源,無對應產品的滿足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危化品運輸等特種車輛可采用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燃氣車輛達到國六排放標準)。
三、重點任務
(一)優化調整產業結構嚴把環境準入關,堅決遏制違規新增產能,重點區域嚴禁新增焦化產能,鼓勵地方制定焦化行業產能置換辦法。推進新改擴建(含搬遷)焦化項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設。推動現有焦化企業實施鋼焦融合、兼并重組。合理控制半焦(蘭炭)產業規模,逐步向工業園區或優勢企業集中,陜西、新疆等省(區)相關部門制定半焦(蘭炭)企業轉型升級方案。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標準更高的落后產能淘汰政策。發揮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物耗、水耗等標準作用,引導能耗高、排放強度大的低效產能有序退出。列入淘汰退出計劃的企業或設施不再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有序推進現有企業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圍繞空氣質量改善需求,把握好節奏和力度,高質量推進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重點針對VOCs無組織排放治理、清潔運輸等薄弱環節為企業做好服務和指導,幫助企業協調解決鐵路專用線建設、換電站建設等清潔運輸重大事項。
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技術。強化源頭控制,鼓勵焦爐采用分段(多段)燃燒、爐內廢氣循環、單孔炭化室壓力調節等技術。采用成熟穩定的污染治理技術,除塵采用高效電除塵、袋式除塵、濾筒除塵等技術;脫硫實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運行穩定性;脫硝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活性炭(焦)等高效技術;通過建設備用設施或多倉室改造等措施有效減少治理設施檢修時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無組織排放控制采用密閉、封閉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勵采用機械化料場、筒倉等物料儲存方式,產塵點按照“應收盡收”原則合理配置廢氣收集設施,優化收集風量。安裝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避免直接放散。
加強VOCs全過程治理。焦爐采取正壓密封、磚縫灌漿、陶瓷焊補等源頭控制措施減少爐墻串漏。各類儲罐(槽、池)以及有機液體裝載點位收集的高濃度VOCs廢氣接入壓力平衡系統或燃燒處理;脫硫再生、硫銨結晶、硫磺(膏)生產、脫硫廢液提鹽、焦油渣干化、生產廢水處理、化學產品深加工等設施或車間收集的低濃度VOCs廢氣采用高效(組合)工藝處理,鼓勵引入燃燒裝置。半焦爐裝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無組織逸散,采用蒸汽、干法等節能環保型熄焦方式,加強出焦輸送設施封閉和廢氣收集處理。
加強清潔運輸改造,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產品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或水路,短途接駁和廠內物料轉運優先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或皮帶通廊;優化廠內總圖布置,合理規劃物料輸送路線,減少廠內物料二次倒運和汽車運輸量。
(三)統籌推進焦化行業協同減污降碳
鼓勵企業在超低排放改造時統籌開展減污降碳和清潔生產改造,積極探索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工藝技術,到2025年,完成4.6億噸焦化產能清潔生產改造。引導焦化產業鏈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細化工產品延伸。鼓勵采用蒸汽加熱或電加熱替代煤氣管式爐。推廣應用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熱回收、循環氨水及初冷器余熱回收等減污降碳技術。嚴格執行焦化行業能源消耗限額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能效基準水平以下焦炭產能清零,力爭達到能效標桿水平。采取焦爐煤氣高效綜合利用措施,加強煤氣管網生產調度管理,提高煤氣利用率。
(四)強化全過程精細化環境管理
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可通過全面加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過程監控和視頻監控設施建設等方式自證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以下措施:主要排放口和燃用煤氣的管式爐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驗收,焦爐煙囪(含熱備煙囪)增加非甲烷總烴和氨排放自動監測;主要生產裝備和污染治理設施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重點環節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關鍵點位布設空氣質量監測微站;建設全廠環境管控平臺,記錄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相關監測監控和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清潔運輸情況;自動監測、DCS系統等數據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定期巡檢工作機制,加強爐門清理與泄漏修復管理,根據產塵點距離合理設置捕集裝置。采取合理控制脫硝劑用量,優化反應溫度、反應區間和停留時間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加強生產組織管理和設備維護,降低推焦除塵風機、焦爐煙囪風機和煤氣鼓風機等事故檢修頻次,減少非正常工況污染物排放。嚴禁采用未達標的生產廢水直接熄焦。規范開展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提高動靜密封點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強全廠環境管控平臺數據動態分析和預警應用。
強化運輸管理。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運輸管理,建設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以及進出廠運輸車輛、廠內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電子臺賬。具體要求詳見附表5。鼓勵與供車單位、原輔材料供貨單位及產品購買單位簽訂車輛排放達標保證書、增加相應合同條款、提供運輸車輛年檢合格證明等方式實現車輛合規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環保管理機構,設置環保專職人員;建立企業環保設施檢修與維護、環境監測、環保監督與考核、環保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許可技術規范要求,規范、準確、完整記錄環境管理臺賬,如實反映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四、政策措施
焦化企業達標排放是法定責任,超低排放是鼓勵導向,對于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焦化企業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大經濟政策支持力度。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條件的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給予支持。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有關規定,對實現超低排放的焦化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鼓勵銀行機構給予焦化企業信貸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領域。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在超低排放改造時統籌開展減污降碳改造,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形成正向激勵。
(二)實行差別化環保管理政策。充分發揮標桿企業引領示范作用,對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焦化企業,可開展A級績效評級工作;完成A級績效評定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可采取自主減排措施。未按時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業,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依法嚴格落實應急減排措施。已評定為A級的企業可對照超低排放指標要求進行改造。推動建立統一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溫室氣體排放的信貸金融等政策。
(三)加強技術支撐。研究制定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相關技術指導文件,修訂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鼓勵焦炭產能大省出臺地方排放標準,制定半焦(蘭炭)企業清潔生產評價標準。支持焦化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環保工程技術公司等合作,創新節能減排技術。鼓勵國家生態環境科研院所聯合行業協會等搭建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臺,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五、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實施。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等組織實施本意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對地方工作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生態環境部建立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管理臺賬。各地要加強組織實施,做好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各省(區、市)相關部門制定本地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確定改造任務并細化落實到具體項目,明確完成時間,于2024年6月底前報送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焦化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力求做到企業領導真重視、資金真投入、實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確保按期高質量完成改造任務,實現治理設施長期連續穩定運行。在環保治理工程建設和運行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大型鋼鐵、焦化企業集團要發揮表率作用,及時將改造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力爭提前完成。
(三)嚴格評價管理。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各省(區、市)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方案,每年對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況進行評價。
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計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嚴格按照指標要求和相關技術文件開展評估監測。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報送當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鼓勵行業協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指導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
(四)強化監督管理。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動態監督管理臺賬,組織“雙隨機”檢查,對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及時調整出動態管理名單,視情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并向社會公開。對超標排污企業、未按證排污企業,依法依規處罰;對弄虛作假、偷排偷放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五)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和宣貫,營造有利于開展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責任感和榮譽感。各級有關部門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地方和企業的優秀做法。